近日,內蒙古環評備受社會關注的灣航道疏浚工程環評事件有了處理結果:生態環境局對相關建設單位、代建單位和編制單位分別處以上百萬元行政處罰;該環評報告編制主持人徐某被處五年內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工作,并被失信記分20分。今年3月,灣航道疏浚工程環評報告因公示出現35次“湛江”而被質疑抄襲。生態環境部迅即責成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而今,處罰結果向社會公開,可謂一堂生動的法治課:從事環保工作的人應心存敬畏,不能把綠色發展、生態環境保護拋到腦后,否則就要付出沉重代價。
個案的嚴肅查處令人稱道,但個案要真正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有必要追究深層次問題和原因,并著力解決問題。作為項目建設開工前的環境審核關口,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現實中,有的環評機構為“搶生意”惡意殺價,為尋求利潤空間對環評報告粗制濫造、偷工減料;有的環評機構根本不做扎實調研,套用模板、復制粘貼,錯誤百出;有的環評機構主動迎合出資方要求,“讓怎么干就怎么干”,給出對方想要的結果而置環評真實性于不顧。某些建設單位環保意識淡薄,認為環評報告不過“走個程序”“不影響大局”,往往選擇報價較低的環評機構“應付”了事。由于報價低,經費不足,環評現場監測、生態調查等關鍵環節便難以實施,環評質量可想而知。
內蒙古環評報告拒絕粗制濫造、弄虛作假,對一個區域的生態環境和長遠發展都將造成嚴重危害,應予高度重視。必須明確,降低注冊門檻、簡化環評審批手續是簡政放權的應有之義,并不意味著可以放松事中事后監管。做環評要“走心”不能“走形式”,環評審批要快速高效但不能忽視質量,這是綠色發展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生態環境部門應依法依規加強對建設單位和環評編制單位監管力度,規范環評行業秩序,整治環評機構亂象,堅決取締一批不達標準、存在不良記錄的環評機構。有關部門應不定期、常態化開展規范性檢查和質量檢查,對環評報告質量問題采取“零容忍”態度予以問責、查處。既要放得開也要管得住,才能引導行業健康、穩定、良性發展。進一步推進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對去除環評“抄襲”“走形式”等沉疴至關重要。環評信息公開透明,公眾參與渠道暢通,能及時了解規劃和項目情況,才能監督企業和建設單位履行環境責任,促使環評機構自覺把好環評質量關,內蒙古環評更好地為無言的大自然“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