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環境監理問題:某企業在提交環評文件后,被審批部門要求增加補充衛生防護距離相關內容。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導則系列,只有提及到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并無衛生防護距離相關要求。據查,衛生防護距離采用較多的標準有2個,分別為《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1-2010)和《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方法》(GB/T 3840-91),其中《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由原衛生部發布,適用于衛生設計及職業病危害評價,《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方法》適用于地方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這2項標準均不適用環境影響評價,且環境影響評價系列導則無衛生防護距離要求,審批部門要求在環評文件中補充衛生防護距離內容是否合理?
答復內容:您好!建設項目的環境防護距離應根據項目排放污染物的規律和特點,結合當地的自然、氣象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確定防護距離,防護距離內不應有長期居住的人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以計算大氣環境防護距離為主;內蒙古環境監理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標準或規范性文件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謝謝您的關注和支持??!
隨著環評制度的改革,環評機構職能轉變,向環境服務發展,大部分環評機構陸續開展環境服務即環保管家服務。生態環境部出臺 《關于積極發揮環境保護作用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鼓勵有條件的工業園區聘請第三方專業環保服務公司作為“環保管家”?!蛾P于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提出:“鼓勵第三方治理單位提供包括環境污染問題診斷、污染治理方案編制、污染物排放監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營及維護等活動在內的環境綜合服務“,為第三方服務公司提供了新的發展機遇。 為了提高環保管家的服務能力和水平,明確環保管家職責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模式,指導環保管家開展日常工作,提升服務質量和服務對象的滿意度, 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職業資格認證培訓中心特舉辦 內蒙古環境監理“生態環境綜合服務暨環保管家精講培訓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