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蒙古環評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建設過程監管,對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執行情況按一定比例進行隨機抽選,開展現場核查,提出現場核查意見。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運營期應當做好環境保護設施的維護和運行管理,保障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和評價,并定期編制運行情況監測和評價報告。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運營期間的環境保護監管,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采取隨機抽查等形式,對建設項目以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遵守情況;
(二)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運行情況;
(三)對周邊環境影響的監測和評價實施情況;
(四)建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情況;
(五)排污許可證的執行情況。
【環境影響后評價】不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內蒙古環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投產使用三至五年內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一)產生長期性、累積性和不確定性環境影響的水利、水電、采掘、港口、鐵路、公路、管線、輸變電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
(二)其他行業中穿越重要生態環境敏感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
(三)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其他建設項目。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報告報原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核查。建設單位應當落實環境影響后評價報告提出的改進措施,未按要求對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或者未落實環境影響后評價報告提出的改進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整改,暫緩審批其后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書(表)。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公眾參與】對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時通過網站公開、基層組織公告欄公示、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工程基本情況、主要環境影響預測、擬采取的主要環境保護和環境風險防控措施,充分征求意見。建設單位應當充分采納公眾提出的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有關的意見,對不予采納的應說明理由,并根據公眾參與情況編制公眾參與情況說明,對其真實性負責。公眾參與情況說明應當包括公眾參與的過程、內容、公眾意見及采納情況和不采納的理由。建設單位報送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內蒙古環評應當公開環境影響報告書全本和公眾參與情況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