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動配合內蒙古環評單位工作:主動與環評單位及環保主管部門踏勘現場(平面布置、主要產污環節等)及項目周邊的環境敏感點等。協助監測單位進行環境現狀監測。及時提供環評單位或環保主管部門需要的資料。環評報告書及當地環保部門明確需公眾參與的應進行公眾參與工作,建設單位應進行環評公參工作。
環評報告審查:環評報告書及當地環保部門要求環評報告需開評審會的,建設單位應配合環評單位做好上會審查。環評評審會目的有兩個:對建設單位的項目選址、產業政策等是否符合規定,從環保角度:項目建設是否可行。對環評單位的環評報告進行審查,環評單位報告編制質量如何,資料數據是否真實,提出的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可行等方面。
申請環評批復:環評通過環評審查會后,環評單位對報告修改完善、建設單位審閱后,及時上報給有審批權限的環保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資料主要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文字版、電子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說明(報告書類項目提供,包括聽取公眾意見、咨詢專家意見);對產能過剩行業,需要提交相關部門對建設項目立項批復或備案準予文件;是否存在環評違法行為的情況說明;如非法人辦理,內蒙古環評需要提供行政許可委托書。對于未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未按處罰要求整改到位的環評違法項目,一律不予受理環評文件申請。
其他可能需要的資料(一至幾個):
1、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審批制項目)或備案準予文件(備案制項目);
2、規劃部門關于項目選址意見書;
3、主管部門的預審意見(有行業主管部門的);
4、建設項目地理位置示意圖(A4紙一份);
5、項目平面布置示意圖(A4紙一份);
6、企業名稱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7、代理人的授權書(加蓋單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簽名,原件一份);
8、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一式三份)。
審批期限:現在各地簡政放權,優化審批,因此審批時間不一,但法定期限為:內蒙古環評報告書60個工作日;報告表30個工作日;登記表15個工作日。注:受理之日算起。